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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1-01
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具体如下:(一)概算评审: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二)预算评审:1.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五)在区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不需送项目概算评审,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初审完成并与建设单位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由项目主管单位或评审机构报区财政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处理意见书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区财政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应进行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第三十条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机构接受区财政部门委托负责项目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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