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组织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我局,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邮编:315010联系电话:0574-87259953邮箱:419994359@qq.com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1日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通行管理对象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1.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G1504宁波绕城高速公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锦奉大道—宝化路(含金海路、金钟路)—四明路—机场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内道路(不含边界道路),2.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五、其他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B车辆同等有效,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相关交通管制措施,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