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现对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特此公告,附件:2023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朝阳区10月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通知缴费公告(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