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主动公开)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凡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具体负责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七条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法规,(三)负责对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履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会昌桔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报,指导和督促桔柚生产者严格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第三章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会昌桔柚生产者,第十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会昌桔柚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第十四条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会昌桔柚”文字组成,第十六条获批准后的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第十七条依法获准使用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第五章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农业农村、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会昌桔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