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我市有关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等,第二条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镇江市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四)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