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15〕145号)要求,各货运源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车辆合法装载主体责任,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二是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四是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五是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共同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