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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 2023-10-27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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