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