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关于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计分标准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35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19号)等,现就2023年第四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请符合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以及轨道交通专业信用评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未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登记注册、专业申报、纳税授权和额度分配、工程业绩和良好行为申报等工作,已参加评价的企业须进行相关信息维护更新、工程业绩和良好行为申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重新从“系统”的工程业绩库中,企业须在“系统”内填报各类良好行为的相关信息,此前已在“系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和良好行为信息,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装饰工程业绩进行审核,相关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业绩进行审核,根据我局《关于调整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请各地住建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2023年第四季度的项目日常检查得分上传至“系统”,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在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相关工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