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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3-10-26
第三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生生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渔政执法队伍建设,第五条【乡镇村居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有关部门履行辖区水生生物保护属地责任,第七条【财政保障】我市各级政府保障水生生物物种及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日常巡护监管、执法能力提升等费用,第二章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评价】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我市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和评价体系,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调查,第十二条【水生生物种质保护】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保护单位建设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和物种保育中心,第十三条【水生生物重点物种保护】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我市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计划,第十四条【栖息地保护】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规划,第十八条【禁捕水域监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禁捕水域监管属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增殖放流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增殖放流管理体制,第三十二条【保护措施落实和监管】建设项目所在市、区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监管,专(兼)职护渔队伍及护渔人员应当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第四十七条【误捕放生及增殖放流责任】误捕误钓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放生拒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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