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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10-26
第二条盐城市创新产品遴选评价、推广应用等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在盐城市范围内实施,盐城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创新产品评价和推广工作,第二章创新产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第五条盐城市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在盐城市域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第三章申请评价第六条创新产品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第七条设立《盐城市创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开展核查和信用审查,第四章推广应用第十条鼓励我市各市场主体积极采购列入《目录》的创新产品,优先推荐《目录》产品申报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省首版次软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等,对盐城市创新产品承担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第二十条《目录》产品生产厂商应承诺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在创新产品申请评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目录》资格的,第二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奖补资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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