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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兑现工作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 2023-10-25
我区近期将开展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兑现工作,经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二、个税奖励标准(一)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发放补贴;(二)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发放补贴;(三)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发放补贴.补贴期限为首次确认为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起5年内(在职在岗),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为申请人每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在厦门市各区(园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计算补贴发放金额的基数为“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三、申报材料(一)《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五)体现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的个人所得税清单(体现年度汇缴数据的电子缴税回单),四、申请流程(一)申请:由任职单位收集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后上报申请,(二)高层次人才申报个税奖励时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以在厦缴纳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为凭),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五)个税奖励补贴期限为5年,计算方式:首次入选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政策出台前已按2019年《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认定的高层次B类及以上人才,附件:自贸试验厦门片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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