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178号)有关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为做好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7年1月1日以来取得我局节能审查意见(包括《节能审查备案表》)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务必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及时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并将填报好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自主验收情况表》(见附件1)通过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工信局“厦门市节能审查(自主验收备案)”点击申报,上传盖章扫描件进行办理,如项目未完工且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预计时间的,请填写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盖章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gylsfzzx@xm.gov.cn),及时做好节能验收工作,附件:1.节能审查意见企业自主验收情况表2.厦门市节能审查(自主验收备案)办事指南3.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0月25日(联系人:苏青阳、邱福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