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