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的范围,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下,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一)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和组织保障情况,(二)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九)对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建设规划落实情况,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条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评价考核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上下对应、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由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对文化主管部门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出综合评价,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为加强对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评价考核工作,第六章奖惩机制第十五条为保证评价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