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沪府规〔2023〕9号为维护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现就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二、2023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可以通过“随申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飞行报告,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施放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并依法预先向空军,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