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扬州市财政局制定的《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二)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第七条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信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五)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市工信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