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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0-24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机构,市局制定了《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一、提升环评审批服务质量1.实施重大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在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环评处、大气处、水处、固辐中心)二、强化环境要素保障4.深化排污总量管理改革,对县(市、区)、开发园区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完成生态环境目标任务等前提下,(综合处、大气处、水处、环评处)5.实施排污指标与环境质量挂钩的调配机制,(综合处、大气处、水处)完成重金属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处、大气处、水处、环评处)三、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7.开展无异味园区(企业)创建,(法规处、执法局)11.会同税务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税免征减征有关政策,建立市、县生态环境系统中层以上干部联系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服务机制,企业遇到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等的咨询,以及环评审批、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合理诉求,(各处室、直属单位)当企业和群众产生生态环境方面纠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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