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您建议把象溪村“失山”60周岁以上老人纳入县城失地农民,不属我局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范围职责之内,原因是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是根据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南靖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方案(试行)》(靖政综〔2011〕25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靖政办〔2018〕121号)精神开展的,主要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第二轮延包时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等)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由村、镇、县农业农村局、县国土自然资源管理局审核认定后为失地农民的,象溪村村民如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办理认定被征地农民,但您建议的要求“失山”村民不符合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条件,所以不能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待今后政府有拓展新政或出台相关法规符合您建议的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