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73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700元/人·月,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58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530元/人·月,三、特困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