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门采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应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相关信用信息,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在录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及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