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我委拟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等5份文件进行修改,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等5份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0月17日附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等5份文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要求,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厦自贸委规〔2021〕5号)等5份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如下:一、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厦自贸委规〔2021〕4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二条中的“享受本措施机构落户、人员奖励、办公用房、涉外服务奖励和平台建设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二、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加快发展厦门综合保税区扶持政策》(厦自贸委规〔2021〕5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二条“扶持政策”中的第六项“鼓励加工制造企业增资扩产,”(二)删除第三条“支持条件”第二项中的“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返还根据本政策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三、对《厦门自贸委关于印发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推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2〕1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五条中的“扶持对象五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四、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3〕1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条“其他事项”中的第三项“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5年内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需返还根据本措施已领取的相应奖励与补贴,”五、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双创平台发展的若干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2〕7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条“附则”中的第三项“享受该政策扶持的企业,企业经营场所、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八年内不迁离厦门自贸片区高崎园区机场北片区,企业经营场所、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八年内不迁离湖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