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黔财资〔2022〕5号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要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三)注销备案已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请按要求在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其余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黔财资〔2017〕17号)要求提供相关纸质备案资料,三、备案时间要求(一)本通知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完成备案、备案后发生变更或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二)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变更或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请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及资产评估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资产评估机构注销,(二)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政策和资料,请在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guizhou.gov.cn(首页—通知公告—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查询,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