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了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的区域,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