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大数据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2023年10月16日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第三条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资金申报、评选工作,对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等方面给予支持,是将与城市管理、群众生活、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数据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上进行汇聚和治理,并将相关数据汇聚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提供服务,第五条本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奖补,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九条申报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奖补的主体,(二)近三年内完成省统一部署的公共数据目录梳理、汇聚治理及大数据创新应用等相关工作任务,由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初核等工作,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建设进展,省大数据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评价以下内容:(一)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重点考核评价县级节点数据汇聚、治理、服务、安全等能力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