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评价程序等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项目统筹指导协调部门,第七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第八条各部门编制的部门(系统)信息化规划应符合县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及相关单位,(四)评审专家从市县大数据管理机构共建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五)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是办理资金审批等相关手续的依据,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协调中心及相关单位联审通过后,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较大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较大项目应当组织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至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参照相关文件制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计算机等终端购买、项目监理、项目评测、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