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八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肥料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样,省级土壤肥料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样,整改后达到考核要求且产品抽样检测合格的,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对按简易程序发放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人,如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程序取得肥料登记证后3个月内,省级土壤肥料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整改完成后达到现场检查要求且产品检测合格的,第十二条一个肥料登记证只能登记一个肥料产品,第十三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