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印发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推荐或提名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江西省科技厅2022年3月11日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规范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行为,包括省内外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从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到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中有关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上述有关信用行为信息包括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其所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产生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能够积极反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失信行为,(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记录科研人员及科研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三)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负责采集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披露的信用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省科技厅实施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一条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认定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向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实时推送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违反承诺且在惩戒期内再次发生科研违规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可依程序申请修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