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临科字〔2023〕7号)文件精神,市内企事业单位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类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联系表见附件1,各单位根据评价需求自主选择评价试点机构,(一)评价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由主要完成单位作为评价委托方自愿提出申请,在评价系统内填报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评价受理单位确定受理评价材料后,主要步骤:注册—登录—填写并选择评价机构—保存—提报—审核通过—导出打印,线下完成纸质材料受理工作,四、有关要求(一)各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要创造有力条件和环境,(二)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三)各评价委托方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系统评价材料填报,纸质评价材料1份请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送至选择的评价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