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程设计文件、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行等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