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第七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第九条县长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第四章评选组织及程序第十条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受理、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议、公示、审定等,第十四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评审报告送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申报组织,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组织名单,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近5年内的获奖组织每年进行回访,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第七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对每个获得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八条县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