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制定了《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24日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长春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第四条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第三章管理与绩效评估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第八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市科技局组织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第十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第十四条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创新券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