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措施适用于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第一条落户支持(一)进驻粤港澳大湾区(南沙)财税专业服务集聚区的头部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第二条税收优惠(一)财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营业务属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第三条人才支持(一)对年度个人经营所得达30万元及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自然人合伙人,(二)对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新引进落户南沙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生活补贴,(五)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聘用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全职工作一年以上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自进驻集聚区之日起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前百家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前20名、前50名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鼓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混业经营,第六条合作交流(一)港澳或国际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在南沙区设立机构的,(二)财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进驻集聚区后,(三)支持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共同搭建区内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供需对接平台,(四)支持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税务师协会与南沙区加强交流合作,(五)支持财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机构及专业人士推动在南沙区建设大湾区国际会计学院,其中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财税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