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荔城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二十条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一)现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完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投资管理等制度,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利润分配制度,第三十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资金支出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控机制,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企业内审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我区此前印发的有关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