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9月28日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示范园区的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第五条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三)协助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监督和考核工作,(二)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应当经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下列材料:(一)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申报表及支撑材料,第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定示范园区:(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示范园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园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示范园区认定:(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示范园区认定的,第五章服务与支持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省级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相关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第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示范园区旅游和科技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