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与科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第五条科技创业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租赁办公、试验、科研等创业场所和配套宿舍享受地方财政租金补贴,对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和市级优秀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配套奖励,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质押补助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