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村级集体财务的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是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活动和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卡”银行,村(居)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第十一条“村务卡”卡片的持有人应为村居财务人员,各镇级资金管理部门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审计,镇级资金管理部门通过“村务卡”卡片对每个村(居)实行备用金制度,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在“村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村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三)镇级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银行按照“村务卡”服务协议,第十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与发卡银行签订“村务卡”服务协议,(五)配合村级资金主管部门做好“村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村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持有“村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