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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三门县人民政府 | 2023-10-09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县财政局2023年9月19日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根据《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三门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二条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评审小组成员由住建、财政相关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专项资金申报所需材料:1.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申报书2.超低能耗、近零(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3.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立项文件,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开工材料,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承诺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报送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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