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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 2023-10-08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认定、修复和应用等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其他信息中的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诚信信息,第十八条信用主体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政策和信用工作实际实施管理,信用主体发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动态管理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及其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及时认定、发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一)获得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年为最高等级的,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多次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认定部门应当将比对后的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认定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和认定部门网站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和重点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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