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第十三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第十五条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推荐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初审推荐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第十七条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二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分别对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发布公告,第三章标识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第二十八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采用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