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和提供其他服务时,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计价方式根据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的不同服务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第九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第十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时,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办理公证事项的,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事项,因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时,按照该公证事项服务价格的5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事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