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经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评定的,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培育申报、评估验收、公示公布和复核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培育审核、评估验收、公示公告和复核管理”的程序进行,第六条申报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申报工作进行部署,择优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二)省级生态旅游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年度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名单,第三章评估验收第十三条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应在培育期内按照《评分表》要求进行创建,第十四条省级生态旅游区培育单位按照属地受理原则逐级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省级生态旅游区评估验收申请,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旅游、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估验收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省级生态旅游区名单,复核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