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与监督,负责创新券补助的申请、组织、受理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及发放等工作,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级创新券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预算额度、各设区市前一年度获补助金额和经费使用绩效及地方设立创新券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创新券省级资金分配额度,年度省级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按本细则的要求,第十二条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三、补助程序第十三条创新券补助工作包括发布通知、申请、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和发放等环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提交《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归口审核,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分配的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资金情况,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依确定的补助金额,四、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创新券工作情况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