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控股股东原则上是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清晰、经营管理规范的法人企业,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与投资行为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控股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原则上控股股东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不交叉持股,防止监管套利企业成为地方金融组织控股(主要)股东时,关联交易情况由所控地方金融组织每季度报告属地监管部门,控股(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利益,控股(主要)股东不得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与其利益冲突的服务,建立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股股东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控股股东与所控股地方金融组织之间,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股东管理,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股东财务监管,国资部门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管理,通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定期分析研判股东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