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现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总部型企业落户园区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总部型企业落户园区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综合型总部企业须当年度在园区实现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功能型总部企业须当年度在长沙经开区实现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含),成长型企业总部须当年度在园区实现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且年度实缴税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对获得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总部,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总部,每家企业享受补贴的经营场地租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含),综合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功能型总部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成长型企业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企业总部,同一企业、同一场地不能同时享受以上租金、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总部,第十条若企业在政策申报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