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