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县投资服务中心签订代理招商协议的引资人,引资人的单个引资项目每年服务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是除上述两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给引资人,凭以下资料在镇雄县投资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镇雄县代理招商备案登记表》,(三)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第五条服务经费及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和审定(一)申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签订代理招商协议、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代理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二、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提供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发票到县投资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由县投资服务中心委托具有固定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对拟兑现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镇雄县委县政府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兑现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二)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应纳税费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服务经费和奖励资金的引资人,附件:1.镇雄县代理招商备案登记表2.镇雄县代理招商服务经费申报表3.镇雄县代理招商奖励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