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潍坊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企业(本办法中统称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第四条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资料核实、初审工作以及其在辖区范围内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确认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黑名单”),第九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与交换第十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由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果质量、社会责任、农民工工资发放、扬尘治理等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第二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35分,第二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依据《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直接生成减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科室(单位)和人员负责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