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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3-09-26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养犬人有独立使用的固定住所;(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第十二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单位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携带犬只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完善养犬登记档案,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第二十三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免疫接种有效期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第二十七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犬只领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第二十八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无人领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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