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郴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第四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等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重点单位进行评审,第十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第三章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知识培训、设施维护、灾情调查、情况报告等工作,(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